企業 A,主要進行設備生產業務,一年收入數千萬元,實際利潤在一千萬左右。在日常操作中,企業 A 的財務團隊,碰到了很多財稅難題,主要的難題有:
1、大量的原材料采購過程中,有些小的配件企業屬于作坊式不愿意提供任何發票,導致進項發票不夠,增值稅稅負變高,同時企業利潤虛高;
2、由于上面的供應端發票問題,企業 A 同樣為了減輕自身稅負,而促使業務團隊和財務團隊盡量不向其終端用戶開發票。但是,在營改增和金稅三期的大環境下,越來越多的客戶迫使企業不得不開發票,從而導致企業賬面收入和利潤大幅度上升,甚至接近實際利潤水平;
3、企業 A 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25%,本身也不具備任何科技屬性,沒有可以使用的稅收優惠政策。一千多萬的真實利潤,只能依靠買發票的方式進行沖抵;
4、部分需要提取出來用于特殊目的的現金,越來越難以通過銀行備用金模式實現;
在營改增、金稅三期等稅務趨嚴的大背景下,企業 A 的財務團隊面臨著巨大的挑戰,故希望在尋求到一個合理解決方案的同時,能實現合法合規。
風險和責任
1、企業 A,存在隱瞞收入的偷漏稅行為,存在罰金,滯納金等責任;
2、企業 A,存在買賣發票等虛開發票相關行為,有罰金,滯納金,甚至刑事責任;
3、企業 A 的財務和管理人員,存在財稅管理不善的相關連帶責任;
解決方案
企業 A 選擇“拓萬節稅”的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或者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節稅產品,來解決稅負高問題。具體的操作模式如下:
1、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(采購平臺):
企業 A,設立一個貿易型的個人獨資企業,作為企業 A 的采購平臺。以往,企業 A 直接跟供應商發生業務往來,現在由新設立的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(即采購平臺)跟供應商發生業務往來,再提價賣給企業 A,如此可實現將利潤截留在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內,由個人獨資來納稅,以實現整體的稅負的降低。
2、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(銷售平臺):
企業 A,設立一個貿易型的個人獨資企業,作為企業 A 的銷售平臺。以往,企業 A 直接跟經銷商發生業務往來,現在由新設立的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(即銷售平臺)跟經銷商發生業務往來,企業 A 以接近成本價賣給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(即銷售平臺),銷售平臺將價格提高到市場價后賣給經銷商,如此,同樣可實現將利潤留存到銷售平臺內,由銷售平臺來納稅,以達到整體最低稅負。
3、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:
企業 A,設立一個服務型的個人獨資企業,作為企業 A 的配套,比如企業 A 需要的設計、市場拓展、市場調研、系統開發等專業服務。這里,可以理解為,
企業 A 將這部分配套服務外包給了這些服務型的個人獨資企業,服務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企業 A 簽訂外包服務并開票給企業 A,這樣企業 A 收到正規發票, 可以用于抵消企業所得稅,而企業 A 將資金轉移打了個人獨資企業,最終個人獨資企業納稅后,資金最終到個人手里。
對于企業 A 而言,其實只是做了重新架構,將采購或者銷售、配套服務等重新拆分,就能以極低的成本,解決大量的企業稅務問題。
風控重點
1、企業 A 和小企業之間,資金流、服務流、合同流、發票流的管理和控制;
2、新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商業模式變更后,相關交易證據的準備和收集,杜絕被認定為虛開的風險;